被处分人:黄明海,男,汉族,中共党员,1964年3月10日出生,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隆安(湖州)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5200010639485。
2022年5月13日,湖州市律师协会收到吴兴区司法局转来的有关忻见华投诉隆安(湖州)所的黄明海律师在为其涉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存在有违律师职业道德,骗取律师费的行为。黄明海的违规行为虽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但经道纪委全体委员投票一致决定应予以立案,本会于2022年5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忻见华的妻子李美华以委托人身份与隆安(湖州)所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指派黄明海律师为忻见华所涉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约定辩护费用为5万元,协议明确约定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三个阶段。当日隆安(湖州)所收取律师费5万元并开具了相应发票。
2019年9月4日,黄明海律师出具仅填写了“20万元”,费用名称为“交通费及案件材料复印等费用”的空白格式协议,由忻见华妻子李美华签字。忻见华妻子李美华于2019年9月5日向隆安(湖州)所中国银行账户存入款项人民币10万元,备注“李美华律师费”。隆安(湖州)所于2022年4月15日才开具1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综上,隆安(湖州)所前后共收取律师费15万元。
黄明海直系亲属系南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且在该法院工作十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法黄明海应当对由该院管辖的忻见华涉刑一审案件予以回避,但在此案件办理过程中,黄明海虽未出庭应诉,却仍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办理。
另查明:在投诉人忻见华投诉后,隆安(湖州)所和黄明海律师积极配合调查,与投诉人达成和解,且已退还投诉人全部律师代理费15万元,投诉人向本会撤回了投诉。
本会认为:黄明海明知其直系亲属在南浔区人民法院担任法官,而忻见华涉刑案件由该院管辖审理,依法应当在审判阶段回避,但在此案件办理过程中,黄明海虽未出庭应诉,却仍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案件办理的行为存在违规。其次,黄明海与李美华先后签订多份委托协议,协议签订不规范,协议主要条款约定不明且存在部分条款空白不填的情况,导致协议双方权责不分引起纠纷。
现本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黄明海律师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据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一条,《湖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黄明海律师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ac88亚洲城: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湖州市律师协会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