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湖州市律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湖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门委员会职责,规范专门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湖州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在《湖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行业相关活动和处理相关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职责范围及其设立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并可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发展与规划委员会职责
1.研究湖州律师业发展规律;
2.制定本市律师业发展规划;
3.拟定、审查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
4.制定律所规范化管理指引;
5.指导律所规范化管理;
6.开展律所规范化管理培训交流。
(二)业务指导委员会职责
1.组织、指导、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2.组织法律服务市场调研分析和产品研发;
3.组织开展理论、实务研讨;
4.编辑出版理论、实务成果;
5.研究、拟定业务操作指引;
6.组织、开展入职律师培训;
7.组织、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
(三)考核与会员事务委员会职责
1.规范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考核管理;
2.组织律师年度考核及复核;
3.组织实习律师考核及复核;
4.实习律师品行鉴定;
5.会员登记和注册;
6.对会员进行奖励和表彰;
7.律师福利和会员关怀;
8.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9.会员执业纠纷调处。
(四)宣传与交流委员会职责
1.组织湖州市律师行业宣传、新闻发布工作;
2.对外沟通、交流和联系工作;
3.组织开展省内外律师交流;
4.推进律师行业文化建设
5.推进行业杂志、刊物和网站建设。
(五)参政议政委员会职责
1.指导律师拓展参政议政渠道;
2.开展律师参政议政经验交流;
3.联系律师中的“两代表一委员”;
4.指导“两代表一委员”依法履职;
5.组织提案、议案、建议的收集和论证;
6.立法论证的组织和参与。
(六)权益保障委员会职责
1.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2.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3.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4.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收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5.联系律师代表,并及时反馈代表们关心的信息。
(七)道德与纪律委员会职责
1.完善律师行业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2.组织律师进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培训;
3.检查和监督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实施;
4.接受对会员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5.对违规违纪的会员提出行业处分意见;
6.组织开展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工作。
(八)财务与公益委员会职责
1.会费收缴;
2.会费预算和开支审核;
3.协会资产管理;
4.拟定财务制度;
5.组织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和社会公益事务;
6.探索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
7.检查、指导公益法律服务项目的实施。
(九)青年律师分会职责
1. 调研青年律师执业状况;
2. 制定并实施青年律师保障、培养、成才方案;
3. 举办青年律师论坛、青年律师训练营、青年律师领航研修班;
4. 指导全市开展青年律师入职宣誓;
5. 组织青年律师开展对内和对外交流。
(十)女律师联谊会职责
1. 调查研究本市女律师执业状况;
2. 开展女律师执业座谈、培训;
3. 关注女律师的权益保护;
4. 开展女律师联谊活动;
5. 开展提升女律师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工作。
(十一)公职(公司)律师分会职责
1. 开展座谈,听取两公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2. 开展培训交流,做好两公律师的服务工作;
3. 推进两公律师与专职律师的互动交流。
第三章 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本会秘书处商分管副会长提名,会长会议、行业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人选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由会长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名,由主任提名聘任,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未参加律师年度注册的。
第八条 主任、副主任三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两次未完成分管副会长、理事会布置的工作的,经会长会议、行业党委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罢免其任职资格。
委员三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两次未完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的,经主任、副主任讨论通过,报会长会议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届中相应增补委员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产生。
秘书长三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两次未完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的,经主任、副主任讨论通过,可取消其资格,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工作,尽职为律师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主任、副主任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不得利用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
(一)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理事会和分管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议题事先征求分管副会长和秘书处意见,分管副会长应参会指导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应列席会议并就会议议程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所议事项须形成纪要,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分管副会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专门委员会主任对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分管副会长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对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在次年度第一个月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次年二月)。专门委员会须在每年年末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分会、联谊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